黑市发改法规[2024] 号
关于落实全市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
编制招标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市、县(市、区)两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全市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活动,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主体责任和自主权,从源头上防范和整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优化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关于编制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应当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招标人是招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充分认识到招标文件的重要性,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编制各项规范,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文件编制的行为。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二、招标人应当强化内部控制管理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活动内部监管制度,将招标文件编制、审查等事项纳入“三重一大”范围,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招标文件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通过合法合规性审查。
三、招标人应当使用电子招标标准文本
招标人应当使用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制定的电子招标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对于个别项目特殊,不宜采用范本文件的或无范本文件的,招标人应征求该招标项目市级行业监管部门书面意见。
四、招标人应当严格落实负面清单制度
招标文件禁止出现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中的负面行为。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五、招标人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招标人是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审查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采取自行审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审查的方式进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发布;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发布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发布;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发布。《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作为招标文件附件同步线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鼓励招标人深入开展市场调研
鼓励招标人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依法依规开展市场调研,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招标项目历史成交信息。研究分析已完成的同类招标项目情况,包括投标人竞争情况、异议事项、否决投标、招标失败、合同履约情况等,为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提供可靠充分的依据。
七、鼓励招标人广泛征求意见
鼓励招标人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就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方式、项目标段划分、评标办法、定标方式、投标人资质条件、否决投标条款等内容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切实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八、鼓励招标人提前公示招标文件
鼓励招标人在提前发布招标计划的基础上,通过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站进行标前招标文件预公示。预公示期间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均可对公示内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向招标人进行反馈,招标人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后正式发布,保证招标投标活动顺利开展。
九、鼓励招标人使用“暗标盲评”模式
鼓励招标人开展住建、水务、交通、农业农村领域总投资8000万元以上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施工、货物设备和服务招标文件编制时,采用“暗标盲评”模式实现公平竞争择优,符合条件但不采用“暗标盲评”模式的,应征求市级行业监管部门书面意见。
十、鼓励招标人减免投标和履约保证金
鼓励招标人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举措,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规范应用信用信息,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减收一定比例或者免收投标和履约保证金,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招标人在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同时,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实现招标人权责对等。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大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力度,通过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从源头防范交易风险,避免后期质疑投诉,推动项目提速增效,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黑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8日
附件
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招标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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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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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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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评估情况 (可选) |
(另附意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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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影响性条款 |
审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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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法设置限制 、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 , 以及 虽然没有直接限制 、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 、排斥效果 的规定。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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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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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 、 纳税额 、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 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 企业注册资本、 资产总额 、净资产规模、 营业收入、 利润 、授 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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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 格、技术、 商务条件或者业绩 、奖项要求。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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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 加分条件、中 标条件; 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 格作为投标条件 、加分条件 、中标条件。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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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将特定行政区域 、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加分 条件 、中标条件; 将政府部门 、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 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 、中标 条件。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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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 、商标、品牌、 原产地、 供应商或者 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 |
有□ 无□ |
8 |
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 技术、商务条件。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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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 、分公司 、分支机构 ,在本 地拥有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 纳税等。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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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 、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 须提供原件; 对按规定可以采用 " 多证合一" 电子证照的 ,要 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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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通过设立项目库 、注册、 认证 、认定、增设证明事项等非必要 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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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拟派项目经理 、技术负 责人等必须到场 ,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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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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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简单将装订 、纸张、 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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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注: (应说明具体情形)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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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 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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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存在影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条款 ,符合现行法律 、法 规等公平竞争审查规定。 (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 XX 章节 XX 条 XX 款的 XX 内容,存在影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问题 ,应予修订。 ) 招标人 (盖章) :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