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鼓励政府投资
工程建设项目减免投标保证金(试行)
的通知
各县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要求,为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完善交通领域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减免投标保证金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交通领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等项目。
二、适用主体
(一)上一年度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列为省级重点培育企业或近三年内无招投标领域违规记录且信用良好的企业,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信用监管平台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上一年度被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或被交通运输部认定为A级(包含A级)以上的信用评价等级的投标人提出投标申请。
三、应用方式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鼓励全市交通领域政府投资建设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格的0.5%收取且不能高于四十万元。
(二)在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下,鼓励以电子保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拒收投标人以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各投标人根据自身需求,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出选择银行、保险机构开具电子保函。
四、对招标人权益保障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在本通知有效期内投标人将不再享受减免投标保证金。同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公开处罚结果,各行业监管部门对违规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相关信息通过信用网站公示:
(一)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修改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三)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四)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双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