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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鼓励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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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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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鼓励农业农村

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通知(试行)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降低投标成本,切实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的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鼓励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差异化减免投标保证金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

二、适用主体

近三年内无招投标领域违规记录且信用良好的企业,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信用监管平台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应用方式

(一)鼓励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单项合同估算价(招标控制价)1%比率收取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鼓励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0万元(含)以下的免收投标保证金。

(二)鼓励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单项合同估算价1%比率收取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鼓励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免收投标保证金。

(三)在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下,鼓励以电子保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拒收投标人以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各投标人根据自身需求,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行选择银行、保险机构开具电子保函。

四、对招标人权益保障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在本通知有效期内投标人将不再享受减免投标保证金。同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相关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公开处罚结果,对违规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相关信息通过信用网站公示:

(一)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修改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三)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四)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双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7日

附件: 双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鼓励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通知(试行).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