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发改法规〔2018〕30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黑龙江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24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8〕9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我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公开时限、责任主体、公开渠道,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2018年)》(以下简称《公开目录清单》)印发你们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目录清单》中的各公开责任主体应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公开信息内容。
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省)、信用中国(黑龙江)、黑龙江政府采购网、黑龙江建设信息网、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做好信息发布服务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所承担的信息集中公开情况,作为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本系统各层级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管。
四、《公开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黑龙江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2018年).xls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