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21年12月,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了《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细则(试行)》。近年来,随着国家各类文件的发布,对交易平台的规范程度和电子化、智能化要求越来越高,根据我省相关文件要求,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了细则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
《细则》的修订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充分学习借鉴先行省市经验做法,具体结合了我省实际。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依据包括: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4.《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国发〔2025〕11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6.《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5〕807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
9.《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10.《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工作措施>的通知》(黑发改环资〔2025)603号)
11.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任务清单》的通知》(黑发改体改〔2025〕22号)
12.《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13.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的通知》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原《细则》分为“总则、建设管理、交易服务内容及规范、平台公共服务、故障与应急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修订后,分为“总则、平台运行、平台服务、故障与应急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参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2.原细则第一条制定依据,由原来的参照63号文、41号文、39号令等文件,参考其他省份经验,修订为“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3.原细则第四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项目审批、核准主体负责项目招标内容核准,并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招标内容执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内容,修订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各级招标投标、财政、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等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招标内容执行情况的全流程在线监管”,突出发改部门的协调指导职能,把“事中事后监管”升级为“全流程在线监管”。
4.原细则第五条“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本管理细则。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内容,增加“交易平台应加快人工智能在各类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提升智能交易服务和监管水平”内容。(参考《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
5.增加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分类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我省制定实施的有关政策规定”。
6.原细则第七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接受省发展改革委的监督和指导,承担交易平台主体责任”部分,“(五)指导、协调省、市(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他依法建设、以及市场化选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标准化建设”修订为“指导、协调市(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他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七)统计、分析、上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建立发布公共资源进场交易信用记录和纪律档案等”修订为“建立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专报工作联动协作机制,统计、分析、上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拓宽数据来源渠道,扩大统计覆盖面,强化统计分析质效”;删除了“(十)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运行、维护和在省交易中心入场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工作”。
7.原细则第九条“省、市(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机构,……主要职责”修订内容为:(1)合并(一)(三)两条为“(一)为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提供场地、设施、信息、专家抽取、见证、档案查询、数据统计分析等进场交易服务”;删除“负责本级或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进场交易服务工作”;(2)第(二)(四)两条根据《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不良行为处置规则》原文修订;(3)删除“属于交易活动相关的异议、质疑和投诉,及时移送转办到招标人、出让人以及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一条;增加“交易中心要为交易参与主体提供场所在线预约服务,建立隔夜评标评审、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保障机制,提高场所使用效率。大力推广应用远程异地评标、席位制评审和智能辅助评标等技术,减少场地使用压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改革的若干举措》)。
8.删除原细则第十条“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的具体服务内容”,建议纳入各交易中心内部工作制度。
9.原细则第十一条“省、市(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按照交易项目电子化执行方式和招标投标领域问题风险排查指引进行修订。
10.删除原细则第十二条“省交易中心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全省一张网”、注册信息全省通用,主体信息注册、变更信息等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
11.原细则第十四条“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修订为“增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发布功能,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推广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招标文件集中统一公示,稳步扩大评标评审结果公开范围,加大交易合同变更、履约信息公开力度,推进交易阳光透明运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改革的若干举措》)
12.原细则第十八条按全国CA互认和政府采购跨平台CA互认修订。
13.增加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公示相关信用信息要加强与省信用信息平台以及相关部门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及时推送和共享信用信息,提高信用信息的自动化归集共享能力”。《关于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的通知》
14.考虑细则发布效力,删除原细则第二十二条“市场主体已经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登记注册,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市(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强制要求其重新登记、备案或验证”。
15.原细则第二十三条“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支持市场主体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对接,需满足以下条件”增加为“(四)能够实时向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推送数据”。
16.增加“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建立安全防护制度,完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访问控制、密码保护、日志记录、安全审计、数据备份等功能,保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采用安全稳定的软硬件产品,并建立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防窃取、防泄露等安全防护体系,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等全过程,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改革的若干举措》)
17.增加“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监管系统向行业监督部门提供综合监管报告、围串标预警报告和招标文件合规性检测报告等辅助监管材料,为监管行为实施提供数据支撑”。
18.原细则有关信用部分内容修订为“第二十八条 各级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共享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本部门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除按规定公示和向有关部门报送外,要通过本部门业务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电子监管系统等同步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招标投标领域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共享的综合协调工作;相关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提高行政处罚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市(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负责统筹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改革的若干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