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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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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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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共设五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共分为:总则、审查标准、审查机制、监督保障、附则五个部分。

一是明确本规则的适用主体。明确起草我省政府采购领域涉及供应商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标准采购文件(示范文本)等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是规定我省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审查标准和审查机制。审查标准主要包括保障采购人组织采购、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自主权;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制定标准采购文件、开展信用评价、采购流程、保证金等方面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供应商、依法保障供应商自主权。审查机制要求起草单位在政策出台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委托第三方评估,确保相关政策措施不影响公平竞争。

三是建立我省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保障机制。首先,要求定期评估政府采购制度对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影响,及时修改或废止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其次,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对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督促整改。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及时处理并公开举报渠道。对于未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起草单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督促整改,逾期不改的可约谈负责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