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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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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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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医保局价采中心《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就开展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红黄标”预警标识(第一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风险处置范围

国家9-11集采相关药品见附件

二、风险处置规则

1.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在非供应地区,高于自身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为黄标(红标=黄标/1.8*3)。

2.国家集采未中选已过评同通用名药,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

3.国家集采未中选参比制剂,高于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锚点执行该参比制剂的黄标预警标识。暂不执行红标预警标识。

4.国家集采未中选未过评同通用名药,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为黄标(红标=黄标/1.8*3)。

豁免情形:口服固体制剂药监部门审批的最大规格价格不高于0.2/片(粒)的,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注射剂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

三、价格调整时间及方式

1.调整时间:即日起至210日,在调整时间结束后仍存在价格风险的将进行“红黄标”预警标识。

2.调整方式:登录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进入“动态调整管理”→“挂网动态调整申请”→“发起调整”→“挂网价格”模块自主调价。

 

附件:国家集采9-11批相关药品价格风险“红黄标”预警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62月4 

附件: 附件.国家集采9-11批相关药品价格风险“红黄标”预警(2).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