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依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的规定,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省医疗保障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对评定信用等级失信企业的主动修复情况进行了研判。现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评定失信企业的主动修复情况予以公示,请各相关企业周知。
附件:黑龙江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失信企业的主动修复情况表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