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30619]QC[CS]2024000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审查调查服务中心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0月28日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11-11 09:00:00,更正为:2024-11-14 09:00:00。
原公告的开启时间:2024-11-11 09:00:00,更正为:2024-11-14 09:00:00。
原公告的响应文件开启地点:黑龙江省大庆市市辖区大庆市政府4楼大庆二号评标室,更正为:黑龙江省大庆市市辖区大庆市政府4楼开标五室。
删除本项目采购文件“技术要求”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证"要求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11月08日
(一)关于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的说明
(1)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所称“社保经办机构”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十条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
(2)提供项目开标前半年内任意连续3个月(不含投标(响应)当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清单》或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
(二)投标保证金说明
本项目允许供应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
参与本项目供应商需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详见采购文件。
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信息:
开户单位: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直支行
银行账号:23050166930000000031
特别提示:
1、投标供应商应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将投标保证金足额汇入以上账户,并自行承担因汇错投标保证金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逾期不交者,投标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2、投标供应商在转账或电汇的凭证上应按照以下格式注明,以便核对:“(项目编号:***、包组:***)的投标保证金”。
3、为保证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在开标前不泄露。如投标供应商采用非线上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后,需自行上传保证金缴纳凭证,具体操作详见供应商操作手册。保证金缴纳凭证上传截止时间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逾期未上传凭证,按投标无效处理。
名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纪检监察工委办公室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新街33号
联系方式:0459-8109767
名称: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政西街3号
联系方式:0459-6372668
项目联系人:李维
电话:0459-6372668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4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