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减免双鸭山市政府投资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
各县(区)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局属各科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发改公管〔2023〕173号)要求,降低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招标投标交易成本。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14号),现就我市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减免投标保证金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双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并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公开招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适用主体
近三年内无招投标领域违规记录且信用良好的企业,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信用评价系统”、“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信用中国”等信用监管平台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应用方式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4号),全市水利领域政府投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四,且不高于40万元人民币;
(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且不高于40万元人民币;
(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同时,鼓励投标人以电子保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根据自身需求,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由选择银行、保险机构开具电子保函。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关于减免双鸭山市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双水字〔2023〕80号)同时废止。
双鸭山市水务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