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产权交易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街道办事处斜角街早市3年经营权重发公告第1次
项目编号 |
[2024]哈产租348 |
项目名称 |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街道办事处斜角街早市出租 |
资产类别 |
租赁类 |
转让方名称 |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街道办事处 |
挂牌价格 |
12.58万元 |
挂牌期间 |
17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4-12-31 00:00:00到2025-01-23 16:00:00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网上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黑龙江德中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黑德中诚评报字(2024)第24336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3、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成交价款不包括市场摊区经营管理费用,其中经营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摊区水、电、市场管理人员工资、税收、管理费、清扫保洁等费用),承租方须在《街路市场租赁合同》签订15日内,向出租方缴纳年租金成交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在承包经营期第一个月内向出租方缴纳年租金成交金额的20%作为管理保证金,对违反市场摊区管理规定的扣除相应管理保证金。
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街路市场租赁合同》为准。
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6、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街路市场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7、承租方在《街路市场租赁合同》期内不得转租。如因重大政策性原因或者上级部门对于出租方管理的市场有新要求的,出租方应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剩余租金。
8、标的市场摊区建设按照哈尔滨城市管理局《哈尔滨市街路市场摊区标准化建设指南》执行,日常考评监管按照《道里区街路市场摊区长效监管机制》、《道里区街路市场摊区量化考评实施细则》、《道里区街路市场摊区管理考评办法》执行。
9、斜角街市场所涉及的三个小区出入口不能摆放摊位。按出租方要求街路市场摊区设置标准: 每处摊位按1.5延长米为一个基本单元 。
10、人员配置:按照有关街路市场摊区规定配备管理员、保洁员,市场管理人员统一着装、统一佩戴标识。
11、设施:(1)在街路市场摊区明显位置设置统一规格、样式的公平秤和意见箱,与街路市场摊区经营时限同步设置、同步撤出。每个街路市场摊区至少设置2处;(2)在市场摊区起止点处设置统一规格和样式的监督公示板,标注摊区名称、起始位置、长度、面积、经营时间、收费标准、管理部门、管理标准、监督电话、三级管理责任人姓名和日常管理责任;(3)营业期间封闭路段市场起终点处应设置拒马隔离桩。
12、市场卫生管理:市场摊区管理主体,均须配置垃圾集中收运容器,在规定时间撤市清扫完毕并需达到清扫标准后与所属环卫中队交接街面保洁工作。
13、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将所承租摊区作为市场使用,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得转租、倒卖摊位,不得对经营权进行抵押、质押以及其他一切金融资产变现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行为,承租方不得在租赁期内擅自改变摊区实际经营区域移作他用,如承租方违反本条规定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剩余租金不予退还。
14、承租方对市场内的经营业户收取的摊位费应按现行标准执行(详询出租方展示联系人),不得以各种方式抬高摊位价格,正式运营后摊位费在公示板公示,不得跨年度收费。
15、承租方经营期间需遵照法律法规及街路市场摊区相关规定。不能达到街路市场摊区管理要求的,出租方可责令停业整顿,三次停业整顿后仍不能达到管理要求的,合同自动终止。参加竞标企业视为同意上述要求。
16、出租方斜角街市场整条街禁止下道经营,斜角街18号至34号车行道上设有停车位。
17、相关及其他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街路市场租赁合同》为准。
以上条款均由出租方进行解释说明。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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